收管理新思路,力求在风电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实现新突破。(五)风电企业占用土地面积的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但新地税发〔2005〕178号中规定:二、鉴于风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对于风电机组占地按每台机组3200平方米(4080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风力发电厂办公、生活、生产维护用房占地按规定
大规模光伏基地与电网通道建设的规划,减少行政阻碍以保障顺利并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力度,出台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三是从国家层面出台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政策,避免各地征收不均。四是从2015年上半年
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对不能
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
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
一般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 (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县光伏扶贫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建立健全了我县光伏扶贫工程信息登记制度
目为农光互补项目,所用土地为租赁一般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
,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三)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关于实施ink"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建立健全了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