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旗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土地性质,是否在土地利用规划内的文件;旗县区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公益林的文件;项目业主与项目用地所有者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第四章 评优内容第十一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
文件:旗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土地性质,是否在土地利用规划内的文件;旗县区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公益林的文件;项目业主与项目用地所有者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第四章 评优内容第十一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十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旗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土地性质
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旗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土地性质,是否在土地利用规划内的文件;旗县区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公益林的文件;旗县区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
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
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
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违规操作。第二十三条贷款后评价。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
文件。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
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监测分析。贷款的信贷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
,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七)项目规划许可。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相关规划意见或许可文件。分期
监管记录、信贷分析、风险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风险处置措施等按照农发行信贷监测分析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信贷事项变更。对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信贷事项的,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越权
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