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维护约定,光伏销售安装企业需确保所安装点能确保电站运行期间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同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附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等。
二)企业租赁居民屋顶模式:双方在
需确保所安装点能确保电站运行期间的承重结构符合电站运行期间的负载要求;同时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附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等。
补贴政策
■浙江杭州萧山区关于申报
。
六、2016年度调整计划内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发改能源〔2016〕1163号、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省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有关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意见)
6.县、市、省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如果涉及需要提供)
7.县、市、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如果涉及需要提供)
8.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如果涉及需要提供)
9.地质灾害
母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简介
17.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股权变更、质押等情况提供证明文件
18.项目公司以及母公司高层管理层简介
19.项目公司进年财务报表
20.验资报告
21.贷款卡资料
1.项目备案文件;
2.项目选址范围图和拐点坐标,用地性质证明文件;
3.地方政府及部门支持性文件,包括县级政府出具的支持性意见,住建、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提供
股权未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文件,纳入全市光伏电站项目监测体系和监测平台的承诺文件;
4.其他有必要的材料。
附件3
铜川市2017年普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优选评分标准
计划。七、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意见。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
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的资格。八、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
(渔业)互补推进情况后追补计划。
七、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意见
。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的资格。
八、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
时间、农业(渔业)互补推进情况后追补计划。七、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申报项目要提前与地方国土、水利、电力等单位做好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对申报项目征求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及省电
力公司意见。对存在颠覆性意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取消或暂缓项目参与竞争的资格。八、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
要将如下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
(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界定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
(二)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建成并网的,调整出2017年度实施方案,待项目完工后,再视情况纳入投产年度的实施方案
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界定的范围及相关要求,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二)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建成并网的,调整出2017年度实施方案,待项目完工后,再视情况纳入投产年度的实施方案。对未按既定承诺日期开工建设
:
(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界定的范围及相关要求,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光伏发电站
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
(二)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建成并网的,调整出2017年度实施方案,待项目完工后,再视情况纳入投产年度的实施方案。对未按既定承诺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