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江苏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电力市场交易的通知》。《通知》要求,一类用户暂按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暂按实际售电量的15%用于消纳暂不具备直接参与
暂按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暂按实际售电量的15%用于消纳暂不具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条件的清洁能源优先发电电量,二类用户应与售电公司在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
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但是对于售电公司和
22%执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0%执行。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
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国网省电力公司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7%,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1.2
%,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2.5%。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
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
%,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2.5%。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
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1.2%,非水电
替代发电,新能源企业可以增加发电量,燃煤自备电厂降低了用能成本,电网企业增加了售电量,政府推进新能源消纳和节能减排政策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可谓实现四方共赢。
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来补偿。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太低,导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严重入不敷出。目前拖欠
消纳能力。今年上半年,新疆消纳清洁能源366亿千瓦时,占全部售电量的57%,创历史最好水平。其中,疆电外送清洁能源121亿千瓦时,疆内消纳清洁能源245亿千瓦时,新疆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新疆
最低为8%。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湖北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原因是资金来源不能满足补贴需求。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与各地煤电标杆电价之差,由从全国销售电量中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足(农业生产和西藏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减征政策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为0
不能满足补贴需求。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能源标杆电价与各地煤电标杆电价之差,由从全国销售电量中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足(农业生产和西藏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减征政策各地执行标准不同,为0~8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