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能源领域的结构性、体制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传统能源产能结构性过剩问题突出,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多重瓶颈,天然气消费水平明显偏低与其供应能力阶段性富余问题并存,部分地区能源生产消费的环境承载能力接近上限
,以此区别于《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产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但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我国现行能源法律体系一直沿用监管型立法路径,并已在诸多立法中确立了多头监管的能源管理体制。试图通过
。天然气消费量增加到100亿立方米左右,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2%,并力争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上升到14%左右,其中本地非化石能源占比上升到1.5%左右,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上升到10
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加快关键技术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4、保障措施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规划》明确了5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推进能源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做到能源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相协调。二是
国家能源局于7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文件,文件中明确制订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的发展规划,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下文件领导下,国内光伏行业
,光伏补贴在维持原有的国家补贴基础上,将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引进投资,增加或维持地方政府对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款项,多省或迎来新一轮的高额补贴。
分布式光伏前景可观
从附件中可以看出
升到1.5%左右,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上升到10%左右(其中风电力争新增装机80万千瓦,光伏争取新增50万千瓦)。安全保障:到2020年,力争中心城区及重点区域供电可靠性达到99.993
科技进步和重大装备自主化;推动能源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加快关键技术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4、保障措施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规划》明确了5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推进能源规划的衔接和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
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
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
)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和考核结果。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