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以及《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光伏发电Ⅱ类资源区,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45元。 同时, 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按照每千瓦时0.75
其他已建成并网发电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所有光 伏扶贫项目(不包括第二类项目中已通过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的项目),于5 月15 日至25 日期间将有关信息准确录入全国
间建成并网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其他已建成并网发电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所有光伏扶贫项目(不包括第二类项目中已通过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审核的项目),于5 月15 日至25
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有关地方电网公司:
为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精准、足额拨付到位,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
、财政部门会同电网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所列补助目录(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对光伏扶贫电站的补贴申报和建设质量开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精准、足额拨付到位,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对各省(区、市)上报已并网发电光伏扶贫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审核,部分项目申报存在以下违规问题:申报项目
工作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省要督促各市(县)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电网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有关地方电网公司:
为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精准、足额
分工。
二、各省要督促各市(县)扶贫、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电网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财建﹝2018﹞25号)所列补助目录(可在财政部
;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
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