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电力发展迅速,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均居世界第一。但产业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一些尚待理顺的问题。201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
、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
,最晚申报日前为4月30日(黑龙江)。剩余一周时间,2020年光伏平价项目申报即将收官。
政策红利+优先权
为推动2019年首批风、光平价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改能源19号文配备了全额保障性收购
研讨会上,广西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处长覃迪介绍,2019年广西1/3的光伏平价项目未开工,原因包括项目用地涉及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用地手续办理困难,资金筹措难题、土地租金调整导致项目投资变动,以及
《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等;可以使用财政税收政策,比如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增值税减免等;也可以
核定电价时,大约为年等效利用小时数1500h、1300h和1100h,但不确定是否采用这一方案。2016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
春节前三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提到,已按规定核准(备案)、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
考虑阶段,暂未付诸实践。
那么合理利用小时数是多少?显然,这与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1150号)中的
补贴政策又出幺蛾子了。
春节前,三部委连番轰炸出了三大文件,规定了若干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条条框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条表示要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充分保障政策延续性和
,确保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文件的最后一条提到了电力消纳,着重强调了三种实现途径燃煤机组深度调峰、增加电网调峰电源、优化调度。
为什么要提消纳?因为弃风、弃光。
为什么要弃风、弃光?因为无法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4号),光热行业同仁看了之后是哀鸿遍野,觉得前途一片灰暗。
首先,整个文件的中心思想
是利益驱动。 根据《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并网年发电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