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第五章 加强监管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
系统方案和接网意见函到发改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基本建设备案证明;③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或者电网企业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④项目建设,光伏企业施工建设光伏电站
意见函; ②项目备案,光伏企业持接入系统方案和接网意见函到发改委,由发改委出具项目基本建设备案证明; ③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或者电网企业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
》(国能新能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
评选内容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按照《河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第五章 加强监管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网公司,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优选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第五章 加强监管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
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
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
】3044号)中明确的要求,下同),并网后正式列入2015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业主应及时登陆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二)6月30日前未并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