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新申报光伏补贴项目,用于农业产业化的电量不得低于发电量的5%,判断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值为依据。以前已经享受过补贴的项目,再次申报补贴时自用电量不得低于5%第十五条
总则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晋市政办〔2015〕39号)精神制定的《晋城市
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
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原则上按照每个电站每年6.4万元的标准拨付,实际支付数额与相关村及管理人员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和光伏电站安全运行情况相挂钩(相关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确定专人负责监管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及
安全状况。相关乡镇应及时报告电站运营、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情况。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监察、扶贫、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村光伏电站运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工作, 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信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实施程序,以及资信证书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
数额与相关村及管理人员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和光伏电站安全运行情况相挂钩(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确定专人负责监管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状况。相关乡镇应及时报告电站运营
、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监察、扶贫、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村光伏电站运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原则上按照每个电站每年6.4万元的标准拨付,实际支付数额与相关村及管理人员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和光伏电站安全运行情况相挂钩(相关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确定专人负责监管光伏电站的运营维护及
安全状况。相关乡镇应及时报告电站运营、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情况。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监察、扶贫、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贫困村光伏电站运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
选择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
资信证书变更、注销等相关规定,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参照行业资信评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开展与项目有关的审批、管理等
评价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已获
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
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