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所述公司及集团5年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性配置活动。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年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我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索比光伏网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优选工作,我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
》(内发改能源字903号)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二连浩特市区域内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二连浩特市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应及时全部退还企业。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竞标时约定的上网电价和技术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通过
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2016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通过相关部门、机构的竣工验收后,需向市发改委申请开展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十五条 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指标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申请年度国家建设
。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通过相关部门、机构的竣工验收后,需向市发改委申请开展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第十五条 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指标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申请年度国家建设
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竞标时约定的上网电价和技术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通过相关部门、机构的竣工验收后,需向
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201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
保证金应及时全部退还企业。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竞标时约定的上网电价和技术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
建设指标实施细则(2016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认真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基于专业判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201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来源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电费收入、碳交易收入及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等。(八)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九)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第十五条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
,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贷款后评价结论应作为贷款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农发行现行制度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 审查审议审批。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审议工作,审查部门应分别对光伏扶贫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及利率、项目合规性和风险性、借款人主体资格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
。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须按照农发行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发行现行制度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