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对风电、光伏项目的用地,做了进一步明确说明。文件提出:
1) 严格控制一般耕地在农用地
范畴内转换用途 。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 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 业设 施建设用地 的 , 要实行年度耕地 进出平衡确保一般耕地数量不减少。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必须 严格落实 "以补定
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其光伏方阵在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时无需办理转建手续,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复合型光伏项目来说,红线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目前,各地出台的光伏复合项目用地规定除了对项目建设提出要求,都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前提下,可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重点保障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探索针对乡村建设的混合用地模式。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重点工程,包括:(一)新能源倍增工程。1、光伏项目积极推进“光伏+”发展模式,充分利用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孝感、黄冈、随州等地区的一般农用地、鱼塘、水面、采矿废弃地等土地资源,建设一批光伏+农业
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四、重点工程(一)新能源倍增工程。积极推进“光伏+”发展模式,充分利用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孝感、黄冈、随州等地区的一般农用地、鱼塘、水面、采矿废弃地等
推进的总体思路,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推动集中式光伏电站有序发展。依托鱼塘、湖泊等可利用水面,因地制宜建设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积极利用一般农用地开展复合农光互补光伏电站
、荒山荒地、工业园区等闲置土地,以及土地性质满足风光新能源建设要求的一般农用地、林地资源,实施整县分散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预计项目总容量约90万千瓦(其中包括分散式风电项目60万千
电线路杆塔基础等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对光伏复合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的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其他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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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需求。鼓励在畜牧、家禽养殖基地利用养殖设施屋顶、管理用房屋顶、可利用空地建设光伏设施,打造生态养殖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复合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支持利用一般农用地、园地、滩涂、垦造地、荒山荒坡等
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
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这一文件,占用农用地的光伏电站,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即要求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对于光伏电站用地来说,这一规则严苛且实操难度大。众所周知,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
相当。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挖掘潜力增加耕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
发展路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和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健全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推进农业对外开放,融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发展战略。加强与广东等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