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索比光伏网为您提供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相关内容,让您快速了解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最新资讯信息。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更多相关信息,可关注索比光伏网。

2016中俄蒙(呼伦贝尔)第六届国际太阳能光伏新能源工业博览会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 发布时间:2015-09-18 09:35:48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政务中心107室 邮编:021000 电 话:0470-3572198 传 真: 联系人:18147014708 邮 箱:2214042373@qq.com

国家能源局促力新能源微网扫除电力"盲区"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15-08-19 09:29:47

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微网的示范工程,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赫尔洪德分布式发电/储能及微电网接入控制试点工程项目、冀北围场分布式发电/储能及微电网项目等。同时,我国对微网进行持续研究,如今

内蒙发改委下发2015年度新增80万千瓦光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发布时间:2015-06-29 09:46:36

索比光伏网讯:2015年度内蒙古新增光伏发电项目60个,规模80万千瓦。其中,呼和浩特市5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包头市6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阿拉善盟3个,新增项目规模4万千瓦;巴彦淖尔市7
规模2万千瓦;呼伦贝尔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4万千瓦;兴安盟5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通辽市8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赤峰市4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满洲里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2万千瓦。通过以上数字

内蒙发改委下发2015年度新增80WK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发布时间:2015-06-29 09:06:44

2015年度内蒙古新增光伏发电项目60个,规模80万千瓦。其中,呼和浩特市5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包头市6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阿拉善盟3个,新增项目规模4万千瓦;巴彦淖尔市7个,新增项目
瓦;呼伦贝尔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4万千瓦;兴安盟5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通辽市8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赤峰市4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满洲里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2万千瓦。 通过以上数字可以

2015年度内蒙古新增光伏发电800MW项目表(附详细项目名单)来源: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06-28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6月28日转发了《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下发2015年度新增8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563号文件)》。根据文件 2015年度内蒙古新增

【重磅】内发改能源字[2015]563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发2015年度新增8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5-06-27 23:59:59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发2015年度新增80万千瓦ink"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563号2015年度内蒙古新增ink"光伏发电项目60个,规模80万千瓦。其中,呼和浩特市5个
瓦;乌兰察布市4个,新增项目规模8万千瓦;锡林浩特市6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二连浩特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2万千瓦;呼伦贝尔市2个,新增项目规模4万千瓦;兴安盟5个,新增项目规模6万千瓦;通辽市8个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2 09:03:59

保障性收购的决策主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是运行管理主体,自治区能源开发局是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
。按照职能范围,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三)调度监管。1.将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指标,考核电网公司的执行

内蒙古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04-02 08:28:12

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 2.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合理发展可再生能源
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三)调度监管。 1.将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指标,考核电网公司的执行完成情况

内政办发〔2015〕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发布时间:2015-04-01 23:59:5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5〕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
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2.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合理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电网接入、本地消纳和外送情

【重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04-01 23:59:59

建设。1.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决策主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是运行管理主体,自治区能源开发局是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
)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2.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合理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电网接入、本地消纳和外送情况,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