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指导。为切实履行中国政府对《气候公约》的承诺,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
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气候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该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还不断加强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前 言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
简称《气候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气候公约》明确提出,各
加入本议定书的文书,同时公约第17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亦已履行。如果这些条 件 在该日尚未满足, 则本议定书应于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1款的目的, 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
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主要内容是:
1.要求缔约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内,向公约秘书处报告其甲基溴装运前和检疫使用的数据。
2.将一溴一氯甲烷
缔约国应定期召开会议。秘书处至迟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如在这个期间适逢召开公约缔约国会议,则与其衔接举行。
2. 其后的缔约国常会,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应与公约缔约国
14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除本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外,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4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 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
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 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 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
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附件E中所列控制物质。
3. 到1992年1月1日,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控制物质的
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
,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
: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 控制物质”是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