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坚持“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坚守民生底线,切实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最大限度保障企业错峰不减产,重点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值以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
。 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供应保障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 户的稳定供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 后监管。 (三)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持续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规范市场主体
应收尽收。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
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
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
、集体林场和平原造林等项目,深挖岗位资源,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保持农村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强化公益性岗位对农村困难人员的托底安置作用。将巩固脱低成果工作纳入农民增收工作统筹推进,实施常态化帮扶
。 三是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
院等互助型养老,支持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农村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进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
(十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地方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部分可按规定统筹安排支持乡村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允许县级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保持农村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深化跨区对接和配套服务保障,进一步挖掘城市岗位资源,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逐步扩大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
响应体系,科学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和大规模停电应急预案,建立并动态调整电力需求侧管理清单,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限制不合理用电。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