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14.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
分布式光伏示范镇(园区)着手,逐步推进开发试点工作,确保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5432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即党政机关建筑、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分别不低于50
国资平台,引进战略合作主体,搭建市级平台,开展资本或业务合作,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作模式。由市属国有企业会同优质企业共同搭建专业光伏投资运营平台,重点对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
。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信易贷政采贷银税互动蒙享贷等产品的担保规模,提升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当年向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金融政策
(八)扩大延期还本付息范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延期还本付息范围
厂、车站、公共与内部停车场、国有企业屋顶(场地)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的可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等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负责全面开发,实现应装尽装。 (二)工商业屋顶
每年每块光伏板40元计算,以此类推);同时,因占用村集体变压器资源,村集体每年每块光伏板收取5元公共资源占用费,由光伏公司将协议期内村集体所收全部资源占用费用平均分5年支付完毕。3.利用村集体闲散院落
。租金从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之日开始计算,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乙方其他地区同类项目租赁价格如高于本协议价格,则按照高价格进行调整。
四、项目建成后,由光伏公司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合格的
购买、绿证认购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探索在碳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持续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发挥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加快提升
公共机构和居民绿色电力消费占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消费绿色转型。推动各类
电力调度机构工作规范,厘清内部调度权责界限,提高调度信息透明度,确保调度顺畅衔接。加快智能化技术应用,提高调度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探索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智慧联合调度。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监管。完善煤电项目
推进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办电便利度。强化计划检修管理,减少计划停电时间和次数。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有效覆盖,加快居民
、电池企业、能源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组建电池银行,实施基于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车电分离商业模式,通过购买裸车、租赁电池的方式满足客户用车需要,通过电池阶梯式循环使用,实现电池高效利用和环保回收。鼓励换电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换电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换电
、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乡村振兴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
工程。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创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机构办公、生活用能清洁化水平
推广应用示范点。积极拓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领域,逐步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示范应用。结合燃料电池重卡、公交车、物流车、特种车辆等商用车运营重点线路和区域,科学有序规划布局加氢站,预留加氢站
,与全国氢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华大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机构开展战略合作,积极参与氢燃料电池产业领域标准研究制定,建立完善检测认证、质量监管、安全监测、标准规范体系,支持我市特色产品、技术成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