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争论较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同时,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制度进行了完善,将草案中原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政府基金,内容包括电力附加和政
府专项资金。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相对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国家拟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确定并公布
、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实施对光伏并网发电投资补助高达50%的“金太阳”工程都将给太阳能板块注入新的活力,相关品种的反复活跃值得期待。余凯
电网企业增设底线
《修正案草案》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即修改原法第十四条,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
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其实施。电网公司每年必须达标,否则将受到惩罚。
原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
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将第三款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
据新华社周一晚间报导,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若修正案草案得到通过,国家将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
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新华社的报导没有透露有关该制度的时间表和进一步信息。
中国正在准备制定有关可再生能源的刺激计划,目标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