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额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应达到15%以上。3月底,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缓解和解决风光非技术性限电问题以及电价政策执行效力问题(量和价),向电力市场化过渡打基础。从电价和
补贴来看,近年来风电、光伏电价水平持续下降,今后风电、光伏将随发展规模调整电价水平。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绿色证书实施后,风光的电价政策和机制也将调整。另外输配电改革后,可再生能源固定标杆电价将结合
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
、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不过,无论是《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还是最近提出的优先发电制度,并没有改变新能源企业大规模限电的现实。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诸如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
优先发电权
在2010年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
发电空间。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不过,无论是《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还是最近提出的优先发电制度,并没有改变
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落实了《可再生能源法》中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要求,明确了全额收购的执行方法,并确定了责任主体。 从2010年开始,可再生能源限电问题就显山露水,2012年后有所缓解
、常态化趋势,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为这些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打上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可再生能源法》中所说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是量的全额和价的全额,只有保量保价,才能使风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
先救救火电吧?
目前,光伏与火电发电权的置换是解决光伏弃光问题的权宜之计,然而,在开展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阻力,其根本来源于火电补偿政策的不完善。
按照能源局保障性全额收购等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火电
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这也是促进技术进步,缓解补贴资金不足的最有效手段。
保障性文件是否完善?
不久前,能源局制订了保障性全额收购文件,火电机组超发盈利补给可再生能源,政策一旦落实,相信可以解决80
效手段。保障性文件是否完善?不久前,能源局制订了保障性全额收购文件,火电机组超发盈利补给可再生能源,政策一旦落实,相信可以解决80%问题。但目前还没有规定保障运行小时数,此外,发改委与能源局均公布了保障性收购文件,但仔细比较两者之间却充满矛盾,政策具体落实起来面临很大挑战。
《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
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执行,项目层面的规划将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宏伟目标
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