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目资金分别用于2017年第一、二、三批光伏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格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汝南县发改委: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汝南县第、一、二、三批光伏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将第一批光伏项目资金6600万元、第二批光伏项目资金3300万元、第三批光伏项目资金1400万元下达给汝南县发改委
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现将增加部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范围和标准:(一)增加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1.奖励范围
,增加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范围或提高区域内区级财政奖补标准。二、2016-2018年建成项目除奖补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
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实行
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
,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房屋周边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
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实行
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
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
国土资源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
,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
(七)制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县(市、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贫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光伏扶贫对象要与光伏扶贫项目精准对接,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房屋周边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管理办法》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在保障消纳的同时,政府积极尝试推动分布式进入市场化交易。2017
管理办法》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在保障消纳的同时,政府积极尝试推动分布式进入市场化交易
各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2015〕53号)、《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浙能源〔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