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
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
(八
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
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牵头申报国家或省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六)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
。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六)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
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审批,做好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及我委《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
〔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45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光伏
日 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45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及我委《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相关规定,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
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
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 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牵头申报国家或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