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利用地无异,不再需要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笔者认为可能为时过早,尚待政策下一步细化或实操层面的进一步观察。二、林地(一)林光互补继续保留按照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
满足国家相关用地政策,光伏发电项目选址涉及使用林地或湿地等情况的,应当取得具有审批权限部门出具的林地定额指标、湿地占补平衡初审意见。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美丽山西建设规划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统筹考虑电网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打造生态友好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实施“可再生能源+采煤沉陷区”等综合治理。坚持
生态优先原则,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等可再生能源存储调节设施建设。通知还指出,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建设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多能互补的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升风电
依据,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推进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与近零能耗建筑
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举报:光伏发电项目占耕地甚者基本农田吴庄村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金城镇,距
、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
和生态涵养区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全面推广建筑、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光伏发电应用。同时,做好自然保护区、林地、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衔接,避免对生态、环境、景观造成影响。积极推动中心城区
产生景观影响。(二)强化规划引领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研究推动规划落地实施的政策措施。根据《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园区、新建厂房屋顶光伏
;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三调”之后理论上是“一张图”,但“三调”和林地数据的融合尚未完成,原有的光伏项目占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概念体系不复存在,有待于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明确相关适用问题。三、存量项目因“三调”变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