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同时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
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罗明向媒体表示,复合项目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至于意见对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监管措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陈国庆称,违反相关要求的
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以不改变原本的用地性质。罗明表示,在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本地区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应当明确监管措施。至于
,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同时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
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
,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意见强调,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
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意见》要求,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
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此前,我国为鼓励扶持新兴产业,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给予了政策便利,规定可以不改
变原用地性质,不需要按建设用地管理,但对一些地区试行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实际上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分析人士称,此次新规明确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意味着不需要按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将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此前,我国为鼓励扶持新兴产业,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
土地给予了政策便利,规定可以不改变原用地性质,不需要按建设用地管理,但对一些地区试行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实际上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分析人士称,此次新规明确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
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
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
《意见》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明确了关于光伏发电用地相关政策规定。
对于光伏扶贫专案,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
在光伏复合专案用地管理中,由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专案建设要求以及认定标准,对于符合要求的专案利用农用地布置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相比之前的意见
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