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市场有效需求;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 基本原则
年度计划。(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以低息贷款支持农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三)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
,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已争取到的清洁能源示范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光伏助村、光伏助困、光伏助农项目按照装机规模3元/瓦补助;具体补助项目视资金统筹情况安排年度计划。(二)加大
电池组件列阵用地在满足电池组件最低架设高度的条件下,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不转为建设用地,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
2016年,随着国内外光伏市场持续扩大,国际贸易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环境持续向好,企业基本面持续改善,但也面临企业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势,光伏产业如何破解光伏制造业融资难
浙江省能源局下达的浙江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以下
3分;未完成的,计0分。
9.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10分)
目标:到2017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
要求: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全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
转为建设用地,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
,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
变原土地性质,不转为建设用地,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
市完成推进任务计3分;未完成的,计0分。9.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10分)目标:到2017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要求:按照省能源局下达的全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
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10. 集中供热替代(8分)目标:2017年底前,全省
万千瓦以上。按照浙江省能源局下达的浙江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