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宁夏:光伏不得强配产业,大型光伏基地做好用地要素保障6月15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阐明了宁夏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系统明确了
项目储备、立项、建设、运行等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文件提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级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根据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
6月19日,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储能项目建设的制造业企业
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2.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
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文件还显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按照国家大型光伏基地、保障性并网、“绿电园区”试点
、市场化并网等项目的顺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实用地、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
区、采煤沉陷区和露天煤矿排土场布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工业园区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和光伏分布式开发利用,在农村牧区布局“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综合能源项目,在适宜地区布局长时储热型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建设
占用耕地。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山区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开发,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打造海岛、农村分布式“风光储”智能微电网。全文如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能源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负责)(七)探索打造“风光储”微电网。在海岛、山区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开发,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
、探索打造海岛“风光储”微电网在海岛、山区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结合风电、光伏发电等开发,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打造海岛、农村分布式“风光储”智能微电网。3、开展“源网荷储
风电、光伏发电等开发,按需配置新型储能,实施“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打造海岛、农村分布式“风光储”智能微电网。(省能源局,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负责)(八)大力推动新型储能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指标》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
,应按普通地面电站管理,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并按管理权限由发改委备案后方可建设。文件还显示,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湖南各市州、县(市、区)暂停未纳入全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全额上网
管理范围。同时,考虑到河南省土地资源紧张的实际状况,涉及用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须按照河南省《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25
号)落实用地条件,使用未
金融支持,加强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环评等要素保障。(三)强化项目建设。优化投资结构,加强项目储备,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循环持续发展态势,力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