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索比光伏网讯: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扶贫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等文件
地面光伏电站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推动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扶贫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等文件要求
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已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三)建设可行性
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对
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
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
中主动权,要求光伏用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规定的同时,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
利用监管。《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
光伏发电项目。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
索比光伏网讯: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扶贫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等文件
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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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光伏电站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推动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