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家发改委最近针对能源领域连发两个文件:一是《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二是《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前者针对新能源领域长期存在的弃风
、弃光也就是风电、光伏发电并网难的现象,首次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后者则明确了我国今后能源技术创新路线图。国家政策连出,能否破除弃风弃光顽疾?记者王建帆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2016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优先发电合同
。 下一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对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和
光伏是个密集的行业,各个国家部委、各省的政策跟走马灯一样,让人眼花缭乱。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2016年后的政策,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不包括地市级及以下,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看清。一、关于消纳的政策1
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
索比光伏网讯: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
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
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
索比光伏网讯: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
索比光伏网讯: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了重点地区新能源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通知》作为落实
IV类资源区,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吉林省其他地区为1850小时和1800小时,辽宁为1850小时,山西省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为1900小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光伏发电两类资源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
光伏是个密集的行业,各个国家部委、各省的政策跟走马灯一样,让人眼花缭乱。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2016年后的政策,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不包括地市级及以下,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看清。
一
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
收购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应该在限定时间内,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
性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明确并落实月度保障性电量的收购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应该在限定时间内,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
6月30日前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2016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优先发电合同。七、国务院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