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气候投融资“湘潭经验”。积极推动在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气候投融资、绿色债券等方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绿色产融
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绿色金融支撑行动1.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利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
厅、省能源局)7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省财政厅
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99.发挥重大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
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加强涉企信用
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丘监管分局等配合)(四)健全法规标准。落实
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
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
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
机制。全面推广供热分户计量和按供热热量收费,落实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用气、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推进排污权交易,探索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探索打造“碳减排支持工具”,增强地方法人银行参与碳减排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森林碳汇
,实现限额分配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推进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管。加强债务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指导山东逐步降低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水平。六、保障措施财政部
要求,普遍出台光伏产业信贷推动措施,银行业对光伏产业整体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从各家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围绕光伏产业,银行业要做法体现在加大信贷投放、参与公募REITs、承销与投资绿色债券、参与债转股
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健全标准体系。构建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标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适时开展我省
(州)给予奖励。坚持“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与“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推进成熟项目进入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积极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完善有助于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绿色
、用水定额、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按国家要求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