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16年《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监管报告》对倒卖项目路条或核准文件的违规行为,提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将出让方投资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予公开通报等方式
能源局)根据变更原因视情削减当地下一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各设区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电站建设质量较差、农(林、渔)业实施不到位等企业,经核实后纳入
属于行政许可。因此,《行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规定,还不能直接适用于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的转让当中。
基于上述原因,似无法得出备案文件的转让
当中还存在项目预转让的变通做法。对此,477号文规定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不得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
的一个现象便是:曾经打击的倒卖路条的行为可能会再次死灰复燃。 高歌猛进的户用光伏 其实领跑者和分布式这两个光伏行业的细分市场都是热点,但都有多个方面的限制因素。领跑者不是大家想参与便能参与的,一线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作为公共电源的光伏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项目主体取得的项目备案文件并不属于行政许可。
因此,《行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不得倒卖
文规定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不得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
健康发展。
7、解决倒卖路条等不良竞争问题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确和实践中否定性的窗口指导意见,使交易结构复杂、成本高,也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优秀合作方
的商业风险。甚至导致一些项目因后续资金与技术的投入乏力,未能如期投入运营,资源浪费严重。
建议在打击倒卖路条投机行为的同时,细化投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准入标准或制订负面清单,区分、鼓励光伏市场的
。
04、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445号文
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
宣传,避免因非专业性安装而导致的电站质量安全隐患;
3、明确和建立相关监管主体和职能,促进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4、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
。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
监管主体和职能,促进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四、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
强调,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
。
04
关于细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规范的提案
近年来,倒卖“路条”行为给光伏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冲击。为此,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己为主(作为控股方)投资开发为目的,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不以自己为主进行投资开发、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