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药品、生物制品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口岸)开展业务,对2023年度进口额突破5000万元的,按照进口额的0.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扩大家具家居、服饰珠宝、护肤保健、食品饮料
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六)持续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100%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七)引导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气象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
修订绿色金融术语、金融机构碳核算、银行企业和个人碳账户管理、气候投融资和转型金融分类目录等基础通用标准,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标准。推动制修订绿色债券信用评级等
、光伏、生物质发电等用户参与城市供暖对点交易,开展面向地热供暖用户的用能数据平台信息服务,发挥信息技术在能源监管中基础性作用。3.加快产学研合作转化整合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人才资源,形成一批高级专业技术和
、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绿色用能要求。4.加强新能源电力安全监管开展新能源发电项目安全监管,加强新能源场站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隐患,建立健全新能源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七)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20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少于
以内。持续深化食物节约各项行动,大力开展“光盘行动”。提倡健康饮食。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八)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管理,加强补充耕地全链条监管,确保全省耕地和永久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28号),明确提出“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6项,主要包括司法裁决、行业监管、商务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电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我局编制了《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试行中,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反馈出现的新情况
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电网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推进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8.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
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制度,坚决取缔“两高”项目不合理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建材、化工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三)园区
培育力度,扎实帮扶企业股改上市,鼓励支持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对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推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发挥出口信用
科学完备,质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体系有效运行。市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基本形成,质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35年,质量强省
新能源车购车补助资金0.7亿元,支持企业参展、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外贸资金0.86亿元,服务贸易补助等外经资金0.15亿元,外经政策补助专项0.19亿元,跨境电商等电子商务发展补助资金0.28亿元。51.
”市场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0.8%。(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余杭监管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区国投集团)十、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全面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努力打造高水平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