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质量。各地应依法择优选择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单位,选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优先选择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的光伏产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和运维服务,确保项目长期有效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三
要按程序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依法办理规划、国土、林业等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落实电网接入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及时并网接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要做到四同时,即项目所在村委会、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第二章
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
的土地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第二章 项目备案、登记和
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本市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发展本市相关产业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
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
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以项目所在的土地性质作为用电性质的认定依据,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居民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在工业用地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只能作为工商业用电性质申请备案登记
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后,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管理范围。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施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备案登记,根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出具时序,依次将项目纳入指标
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
的企业(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公司)报名申请投标。如出现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
协议采购招标公告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3.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
(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互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具备前述情况之一的,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公司)报名申请投标。如出现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报名的
采购招标公告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3.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
、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
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并网管理第四条 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取得政府部门许可、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新能源场(站)申请并网时,应按要求向省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同时提交场站相关的详细资料,资料应经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