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报告书》,经监管督促,直至6月13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2017年1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向公司孙
公司江苏亿晶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2017年2月,反请求仲裁受理通知书已送达至江苏亿晶能源。该仲裁涉及金额约2.98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6%,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
光伏公司依据EPC总包合同将项目业主诉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支付工程款6500万元及违约金,同时项目业主也提出了超过6000万元的仲裁反请求,包括工期延误、金太阳补贴等各类损失。 本案在提起仲裁时是
状况评估;(9)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10)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11)户用光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12
,根据约定的管辖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安装企业索赔维修费用。 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留存电站故障的形成原因、家庭业主的告知行为、维修费用的形成依据等核心证据链,避免安装企业以业主未告知、擅自维修导致的故障等理由推脱责任。
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所有未决诉讼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投标人净资产的10%。 3.7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信誉和业绩,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因违约、不恰当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处罚的记录; (4
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处罚的记录; (4)2015年-2017年国内3个20MWp以上(含20MWp
、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处罚的记录; (4)2015年-2017年国内3个20MWp以上(含20MWp)大型光伏电站实际供货业绩
报表原件;近三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内无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无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履约率100%;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1 不具备资格
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因违约、不恰当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