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面,增强其约束力。在国际上,配额制+绿证交易的模式已经被证明是一种借助市场化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行之有效手段。我国虽然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但整体上对各个责任主体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CfD)机制,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一个固定电价,然后鼓励风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利用风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实现全额优先上网,再根据交易价格与固定电价的高低,进行多退少补。
第三,将配额制提升至法律
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保障持续稳定的增长空间,同时发挥绿证及交易机制的作用、延续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通过开发项目开发市场、实施竞争配置项目等手段探索和逐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让
可再生能源项目尽可能多地参与电力市场,最终推动光伏发电技术和经济竞争力的提升。
国网能源研究院建议,首先要完善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并做好与现货市场设计衔接,激励各类资源为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其次,需要完善新能源跨省区交易机制,逐步建立相互开放的、跨省区的统一市场机制,促进新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
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
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
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电及需求侧响应服务,以及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提高利用率,增加储能的收益。探索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将储能与配额制、绿证交易相结合,提高绿色电力认证权重,实现新能源与储能在新交易模式下的配套。把储能的应用价值
电力市场和价格机制尚无法反映配套系统应用价值的情况下,有必要出台过渡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与储能协同发展。例如研究储能配额机制,提高绿色电力认定权重。结合绿证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机制,对配套储能系统的
。
储能参与市场交易增加了收益途径
国内对于储能的认识由是否发展逐渐转变为如何高质量发展,目前政策从宏观引导、指导的角度明确了我国发展储能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国家所持的积极鼓励态度,符合我国和国际社会
保障性收购制度,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以及各方多渠道进行调峰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实现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保障公平。构建保障交易、使用公平的机制,科学合理测算消纳责任权重,为
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交易和使用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奖惩结合。坚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与其他电力使用挂钩,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地方绿色发展考核挂钩,明确责任目标,对超额完成责任
),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鼓励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落实电网企业接网工程建设责任、降低就近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及收费、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等12个方面提出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
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长效和重要作用。她强调,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方向不会变,而消纳条件是决定新增规模的因素之一。 时璟丽认为,需要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保障持续稳定的增长空间,同时发挥绿证及交易
下调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电价,不断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以降低大工业用户平均电价。在上述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若要进一步上调必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左,由此失去了现实的可能性。
而此前几年新能源产业界曾
大力呼吁的绿证政策、前后讨论了十数年的配额制政策,都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政策、无论政策框架内如何设计布局,总有一方(或者是电力用户、或者是火力发电企业、或者是电网)需要承担上述成本,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