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发布了《2015年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2015年6月至12月,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
近日,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发布了《2015年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2015年6月至12月,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
问题,弃水、弃风、弃光一直是可再生行业发展的痼疾。根据行业内预估,2015年全国弃水量将超过400亿千瓦时;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13亿千瓦时,平均
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情况。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是保证
等问题,弃水、弃风、弃光一直是可再生行业发展的痼疾。根据行业内预估,2015年全国弃水量将超过400亿千瓦时;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33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13亿千瓦时,平均
借机变相降低电价。
《办法》明确,保障性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
,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解读】关于政府部门的责任,按照《办法》的安排,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
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辅助服务收费也要一视同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电价引导,用户参与建立供需互动
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是能源革命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办法》既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二、权责明确!发改委+能源局
负责,原则是保证项目的合理收益推动《办法》落地和有效执行的首要工作,就是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发改委经济
+能源局负责,原则是保证项目的合理收益推动《办法》落地和有效执行的首要工作,就是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由国家能源局会同
各个部门、电网企业、常规发电企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关于政府部门的责任,按照《办法》的安排:国家能源局会同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工作组,具体负责推进隆基股份在云南省项目事宜。隆基股份称,2015年6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2015年
隆基股份日前公告,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公司与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0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隆基股份与云南省开展全方位合作达成意向,带动相关产业共同在云南建设千亿级单晶光伏
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太阳能ink"光伏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意见》指出,云南不再发展纯地面光伏电站,未来发展重点主要在光伏农(林、牧、渔)业、光伏提水、光伏制冷
2016两会针对光伏产业发展的纷纷提议光伏+扶贫模式,企业的赚钱本性与社会公益性看似矛盾,但国内光伏企业们却希望在国家政策扶持的光伏扶贫项目上实现双赢。无独有偶,近日云南省能源局出台了关于推进
光伏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其对云南省光伏+扶贫模式提出了指导意见,为国内其它地区的光伏+扶贫发展模式提供了借鉴。文件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