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结合延安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产业用地类型1.农业、工业、商业。2.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不包括房地产业)等,如养老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5.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 五、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索比光伏网讯:为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产业化发展,保障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促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10月中旬,西北能源监管局赴青海省对列入国家第一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开展了现场
监管调研。调研组深入一线,先后与青海中控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进行座谈,分别了解了两家企业50MW光热发电示范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路线、转化效率、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等,介绍
索比光伏网讯: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扶贫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等文件
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七、鼓励各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扶贫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等文件要求
。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七、鼓励各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以市、县行政区域或
项目用地利用监管。
《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
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
环节的标准体系,并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完善储能产品性能、安全性等检测认证标准,建立国家级储能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和完善储能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尚无指定的
为确保重点部署的储能技术与研发示范任务顺利实施,《指导意见》从平台、资金、示范工程和人才等多方面提供了保障措施。以科技部重点专项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为例,2017年重点专项在5个技术方向启动18个研究
中主动权,要求光伏用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规定的同时,强化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
,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
利用监管。《意见》明确提出,光伏发电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可以使用未利用土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
光伏发电项目。与此同时,此次新规还专门要求加强光伏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除了规定的情形之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