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号文引入的机制电价结算是文件发布后大家议论最多的地方。简单理解就是通过某种方式确定机制电价以及每个新能源场站可以获得的机制电量。机制电量不大于实际上网电量,全部上网电量纳入市场交易。结算时分
,是一个侧重宏观的框架性政策文件,规定了新能源上网电量入市交易的大方向,也给出了电力交易价格结算的基本框架,但是具体的电价结算模式和细则,则是放权给了地方各省——“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136号文提出,按照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的总体思路,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
电力市场,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存量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电价等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对增量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按国家要求合理确定,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与存量项目衔接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36号文引入了基于机制电价的差价结算机制,一时间让差价合约的概念成为热点话题。这个概念我们在“电力系统经济学原理”共学第二章2.5小节
里有过学习,当时不过一小段的描述,但我们在各类电力市场文件和结算机制内容里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差价这两个字。今天继续对于136号文的学习,谈谈对于差价合约以及差价结算机制的理解。什么是差价合约 先引用
地引入机制电价对未来新能源价格、发用双方的精细化管理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省一级的市场政策也将进一步明确各地区绿色电力市场发展方向。机制电价:新能源价格新逻辑136号文不仅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
了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各省市根据顶层设计出台的地方细则将直接影响政策未来的执行效果,除了量、价和执行期限等核心问题外,她举例说明,文件中提出“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在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为风光等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收益指明了方向,这也可谓是未来5年内指导新能源项目投资并网的重要参考。136
们先来聊聊有关发电项目的收益,区分几个概念。煤电与边际成本利润 = 收入 - 成本。那么对于一个发电项目来说,收入和上网电量有关,而成本却因为不同的电源类型而会有所不同。我们从较为复杂的火电出发,然后再
2月9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这一政策调整不仅标志着我国
改革过程中能够平稳过渡。机制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这一政策安排有效保障了存量项目的合理收益,避免了因电价市场化
机制!不得不说,这一步迈得够大。正是因为步子太大,才引来种种解读。需要注意的是,解读文本往往需要把未来设定成一个完美运行的市场:所有风光都报量报价,按节点出清,全电量结算,批发侧价格直接传导到下游,没有
制定的,就算是市场化了,至少部分是这样。按照这样的思路,再去读通知里的这句话——“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
按有关规定转为市场化消纳和交易的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月度、月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组织开展;绿电交易新能源,除绿电交易电量外的剩余上网电量按本通知要求参与市场。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量包括
项目30%)的电量:签订政府授权合约(差价合约),与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各新能源场站的交易合同均价超出基准价部分,按照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结算电量占比分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136号文”),明确提出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与此
市场的“双向平衡”所谓“机制电价”,是地方政府根据项目成本、行业平均利润等测算出的电价“保底价”,是结算机制的基准。整个电价结算机制遵循“多退少补”的逻辑。若市场电价高于机制电价,企业需将超出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