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能源项目配储要求≥15%、2h~4h以上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12-22 08:39: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

(2022—2025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

发展新型储能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统筹新型储能发展各项工作,加快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锂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布局,对其他形式储能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新能源项目开发应按要求配建储能设施,可采用自建、租赁或购买储能服务等方式。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保障性并网风电光伏电站配建的储能也可通过合建或改建方式整合为电源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接入电网并由电网直接调度,提高储能利用效率和新能源消纳能力。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鼓励新建电源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支持开展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建立完善协调运营、利益共享机制,促进产业多元化、市场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企业在电网关键节点、薄弱区域合理布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高电网系统灵活调节和供电能力。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自主选择参与电能量(中长期交易、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也可部分容量分别参与上述市场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五、支持用能企业建设用户侧储能,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蓄热式电供暖等分散式储能设施,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科技厅)

六、开展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建设,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示范项目,原则上单个储能电站规模不小于10万千瓦、时长不低于2小时。〔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七、加大分时电价实施力度,适时调整峰谷电价价差至3∶1以上,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盈利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八、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九、鼓励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储能电站自主报价参与市场,根据市场规则出清。〔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纳入自治区示范项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补偿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不超过10年。容量补偿费用按放电量计算,根据实际调用电量,由未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市场主体分摊,如有容量市场相关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一、鼓励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补偿。〔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十二、支持新型储能全产业链发展,重点引进电解液、电芯、BMS、PCS、EMS、空气压缩机、系统集成等核心装备。(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新型储能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标准编制和成果转化,鼓励开展新型储能技术应用及商业应用示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鼓励企业牵头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开展新型储能技术协同攻关,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科技兴蒙”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积极引导产业发展基金为新型储能装备制造业提供资金保障。将新型储能产业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畴,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利率优惠和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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