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有偿供应土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7-21 15:00:2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编制相关规划,强化用途管制。

1.编制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底线,锁定城镇开发建设空间,控制城镇无序蔓延。持续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及各类涉及空间需求的专项规划统筹后上图入库,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2.全面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以及闲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处置攻坚行动,将全区近5年违法用地和例行督察整改不到位问题全面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化解存量违法用地问题。

责任单位:全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三)组建支撑机构,制定配套措施。

1.组建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级统筹和跨省交易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然资源厅

2.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细则、深化农村土地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修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构建“1+1+N”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四)分类精准施策,推进重点工作。

1.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占补平衡和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将“十四五”期间100万亩占补平衡和5万亩增减挂钩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至盟市,并督促抓紧启动建设。其中,2022年确保新增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1.29万亩。积极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对接,打通跨省交易路径。加快建立多元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点状供地政策,实现乡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盘活城镇存量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例。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及时调查认定,依法收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清责任,采取政府土地收储、“闲储置换”、调整用途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尽快启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攻坚行动,“十四五”期间力争处置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其中,2022年分别盘活10.2万亩和3.2万亩。各盟市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3.提升园区用地效率。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各盟市2022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推动“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扩大其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完成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制度,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4.转变土地出让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区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全面有偿供应土地。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产业用地多种方式供应,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提供土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价值。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释放产权关联权益,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强化土地价格调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2年至3年调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将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纳入信息储备平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扩大土地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前建成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工作统筹,认真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打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统筹通道,破除信息孤岛,实现土地综合整治数据互联共享,提升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能力。

(三)加强工作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沟通,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技术培训,为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要加大任务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土地综合整治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补充耕地建设任务分解表

      3.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建设任务分解表 

      4.  “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5.  “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207/21/357475.html
责任编辑:zhouzhenkun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4:11

本文介绍了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该方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结合甘肃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旨在规范省内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提升报价科学性与合规性。公告面向相关单位及电力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并提供了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此举标志着甘肃省正加快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设。

安徽:新版竞价规则征求意见,工商业光伏2027年起无机制电价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3 08:53:29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能源局联合修订《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旨在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基于2025—2026年工商业光伏等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践,对原有细则进行优化完善。核心调整明确:自2027年起,工商业光伏项目将不再享受机制电价政策,全面退出保障性电价支持,转向完全市场化交易。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至8月19日,相关单位及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提交书面建议。附件包含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及统一格式的反馈意见表,以确保意见收集规范、有效。(199字)

内蒙古康巴什区: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选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7-22 10:02:14

内蒙古康巴什区于2024年7月21日发布2026年分散式风电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优选公告,计划在辖区内建设总装机容量9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其中分散式风电4万千瓦、分布式光伏5万千瓦。公告明确项目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实行公开竞争性优选,由康巴什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重点考察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前期工作进展及多场景融合能力。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且不得存在已获规模但长期未建的情形。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控:分布式光伏须在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12个月内投产;分散式风电须6个月内完成核准、18个月内投产。建设须坚持“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原则,严控场址、规模及投资主体变更,严禁倒卖项目,并鼓励与乡村振兴、零碳园区等融合发展。(199字)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2 09:55:17

河北省发改委于7月21日发布《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电网项目落地、支撑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文件围绕规划衔接、前期审批和属地协调三大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统筹,将全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点项目管理,保障用地用林用草需求;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涉河、生态红线、林地、用地、压覆矿产、规划许可及环评等环节,推行联合审批、“即报即审”等机制;三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市县建立协调机制,压缩前期手续办理周期,落实征地补偿,加强市政与电力设施空间衔接,并维护电网建设秩序。全文聚焦提升电网建设效率与政策协同性。(198字)

上限9.9GW!河北省第三季度可开放容量公布来源:河北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1 09:11:06

河北省发改委于7月20日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新能源项目可开放容量数据:在统筹考虑各县域已核准未建设、在建等“在途”项目基础上,全省可新增接入的新能源装机容量上限为9908兆瓦(即9.9吉瓦),下限为6545兆瓦。该容量指标主要面向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用于指导后续项目规划、电网接入和并网调度工作。数据按县域单位统计,体现差异化资源禀赋与电网承载能力,旨在平衡发展需求与系统安全约束。此次公布是河北省落实新能源消纳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为相关投资主体提供明确的开发窗口期参考依据。(198字)

河北省:退役光伏组件等新能源设备列入再生资源范畴来源: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6-07-17 09:50:41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退役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等新能源设备正式纳入再生资源范畴,拓展了再生资源的定义边界。草案旨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强调规划引领与网点建设,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融合发展。同时,鼓励探索碳减排核算与激励机制,推广积分兑换、绿色信用等公众引导措施,并支持逆向物流、数字化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创新回收模式。草案还细化了经营规范、安全环保要求、信息报送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强化全链条监管与行业规范化发展。(199字)

浙江监管办征求2026年浙江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意见来源:浙江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7-16 09:18:15

浙江监管办于7月14日就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该示范文本适用于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甲方)、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乙方)与电网企业(丙方)三方签订的双边协商绿电交易合同;集中竞价、挂牌等交易形式可不签书面合同,但相关权利义务参照本文本执行。为提升效率,三方可签署承诺书,确认接受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并履行合同约定,无需另行签订正式合同。交易电量、电价等关键要素以交易中心发布结果为准。电网代理用户与绿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时,亦参照本合同执行。此外,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其实际结算电量不得再申领国家补贴、申请自愿绿证,且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

云南能源集团、中广核分羹云南保山210MW新能源指标来源:风芒能源 发布时间:2026-07-15 09:45:02

云南保山市于2024年7月13日公示2025年第二批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主体优选结果,共涉及21万千瓦(210MW)新能源装机规模,包括1个8万千瓦风电项目和3个共13万千瓦光伏项目。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标段二为5万千瓦阿依寨光伏项目,由中广核云南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标;标段三含8万千瓦滴水头光伏与10万千瓦湾岗光伏两个项目,均由云南省绿色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即云南能源集团)中标;标段四为8万千瓦段家坝风电项目,由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所有项目均明确标注“为后续规划新增火电预留项目”,体现其在区域能源协同布局中的配套定位。最终,云南能源集团合计获得16万千瓦指标,中广核获得5万千瓦光伏指标。

云南大理州810.45MW风、光项目竞配启动来源:大理州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14 09:13:30

云南省大理州于7月10日正式启动2026年第三轮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本次竞配共纳入14个风、光项目,总装机容量达81.045万千瓦,其中光伏项目11个、合计65.7万千瓦,风电项目3个、合计15.345万千瓦。所有项目均实行市场化配置机制,风电项目参照光伏模式开展竞配,但开发建设须遵循国家及云南省风电相关管理政策。项目建设计划明确:统一于2027年2月开工,目标在2027年10月实现全部并网投产。该批次项目是大理州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加快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公平、公开、择优方式优选投资主体,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199字)

华能新能源:推进存量光伏配储,严控造价来源:华能新能源 发布时间:2026-07-14 08:50:52

本文报道了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怀国赴蒙东分公司调研的情况及后续工作部署。调研聚焦安全生产、精益管理与绿色转型三大主线:一是深化老旧风电设备(如叶片、变桨轴承)和光伏逆变器隐患治理,加快“以大代小”改造;二是推进存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建设,提升场站调节能力与综合收益,同时严控项目造价、拓展融资渠道以压降经营成本;三是立足内蒙古资源禀赋,抢抓风光竞配机遇,推动绿电直连示范落地,并前瞻性布局储能、绿氢制氨醇、零碳园区等新业务,打造多元融合发展的样板。全文强调党建引领、安全底线、成本管控与合规经营协同并进。(198字)

四川省征求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07 13:52:48

四川省发改委于7月6日发布《新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省内集中式风电、光伏及光热发电项目的资源统筹与开发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市场化配置,通过择优遴选确定项目法人,并对项目规模提出刚性要求:接入新建汇集站的项目装机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风电)或50万千瓦(光伏),接入现有汇集站的不低于5万千瓦或10万千瓦;水风光一体化基地项目须整体规划、严禁拆分出让。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参照执行。工业园区屋顶光伏按集中式管理,装机超5万千瓦须全额上网,鼓励绿电直连。办法还强化履约监管,设定核准备案和开工投产时限,严打“圈而不建”“倒卖开发权”等行为,违规者将被收回开发权并限制3—5年参与资格,同时厘清相关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