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
第十五条 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指新引进并开工的合同外资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外资公司再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土地供应。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县经济开发区可单独供地。
第十七条 政策支持。外资项目在纳统入规(限)后,除享受省、市、县的政策扶持外,另对实际到位境外资金并形成实际投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企业7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招才引智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企业高管扶持。鼓励企业依法纳税,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对企业进行扶持,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扶持。
(一)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已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萧县地方留成部分按90%比例奖励给个人。
(二)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专业技术人才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经县投资促进中心统一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安排优质学校并负责办理就学手续。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支持。积极落实各类人才奖补扶持政策,并根据最新人才政策进行变动调整。
(一)实施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人才层次,给予5-20万元奖补;对成功引进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照团队类型,分别给予10-20万元奖补;对柔性引进领军人才或由企业支付柔性合作费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实际在萧工作时间,分别给予A、B、C、D四类人才每人每月1.2万元、0.9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生活及交通补贴;对企业新入选市级以上产业创新团队、科技人才团队的,县财政按照省或市奖补资金的50%配套支持,具体申报程序详见《中共萧县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萧县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
(二)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凡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萧县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暂行)》保障范围的,按照人才类型,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第七章 其他“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十条 以下类型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一事一议”。
(一)世界500强、国际知名上市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二)对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级农林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年税收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品牌公司或上市公司等总部项目。
(五)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和1000万元美元的高端科技项目。
(六)对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平台和创新创业团队。
(七)大型文化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的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八)鼓励企业投资工业地产或高端标准化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厂房),参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投资,实行“一事一议”。
(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县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乡镇、园区总体规划且手续齐全的项目,由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在承诺期限内全部办结;由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
(三)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四)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第九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向所在乡镇或园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或园区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投资方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策审定兑现工作具体由所在乡镇或园区按照项目投资合同提出兑现申请,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报请县政府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企业在投资合同约定时限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或投产后不达效的,按投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启动退出机制。企业退出时已兑现的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或园区予以追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逃抗骗税款、重大安全及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因欠薪引发群体上访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章规定,但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扶持的固定资产指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二手设备不予扶持。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指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开工指企业按批准后的规划方案,所有厂房工程基础出正负零;竣工指企业用地红线图内建设工程、配套和辅助工程按核准的施工图全部建成且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投产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产品下线且产生首次经营性税收、环保安全“三同时”通过验收;项目入库指企业开工建设后达到统计部门入库标准进入统计项目库;企业入规(限)指企业投产后,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部门纳统标准,纳入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统计。
第二十八条 本扶持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仍然享受;本扶持政策正式出台之前签订合同的落户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政策及年限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扶持政策由萧县“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落实,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单列相应额度的扶持资金,兑现扶持政策落实。若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萧县鼓励投资扶持政策(试行)》(萧政秘〔2018〕52号)、《萧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暂行)》(萧办发〔2016〕2号)、《萧县发展楼宇经济扶持办法(试行)》(萧政办秘〔2017〕21号)、《萧县扶持现代商贸服务综合体和现代物流园等三类项目暂行办法》(萧政办秘〔2017〕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