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其中提到了在建筑领域加大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力度,实施“阳光屋顶示范工程”。推行建筑节能“绿色评级”,鼓励新建住宅建成为低碳、低固废、低污水排放和低能耗的生态建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
本规划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是我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我区城市建设水平全面提质的五年,是住建系统惠民工程取得丰硕成果的五年。五年来,我区城镇化质量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
(一)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城镇化质量效益普遍提高。截止2015年底,全区共有20个设市城市,69个县城,424个城镇;城镇常住人口1490.81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3%;非农业人口1016.64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1.4%。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8.6个百分点,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比2010年降低了3个百分点。全区12个盟市城镇化水平普遍提高,东西部地区差异有所缩小。
(二)城镇住房保障取得重大进展,惠民工程取得丰硕成果。“十二五”期间,全区累计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45.2万套,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116.32万套的建设任务;其中,累计开工改造棚户区102.75万户,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31.75万套。本级财政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73.9亿元,实现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的应保尽保。
(三)及时调整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期间,房地产规模不断扩大,全区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630.86亿元,商品房屋施工面积26963.94万平方米,商品房屋竣工面积10640.96万平方米,商品房屋销售面积12674.71万平方米。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继续改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6.68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6.18平方米。
(四)住房公积金稳步发展,公积金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对职工住房支持力度显著增加。全区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到2015年底,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达236万人,缴存额达705.67亿元,提取额527.21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73.86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13个,贷款总额21.52亿元,上交财政廉租房补充资金12.5亿元。
(五)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规划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显著提高。“十二五”期间,共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等4个区域规划,14个城市总体规划、38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总体规划、40个旗县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全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了80%,组织编制完成了58个旗县村镇体系规划,250个自治区级重点镇规划,90个一般建制镇规划,5934个行政村规划,6个历史文化名镇(村)和16个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专项规划。
(六)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992亿元,是“十一五”期间的2倍。2015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5%、燃气普及率达到87.34%、人均道路面积22.25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9.0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47%。
(七)“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焕然一新。各地深入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全区农牧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截止2015年底,全区共完成农牧区危房改造61.5万户,受益群众215万人;全区259个镇列入自治区级重点镇、143个镇列入国家级重点镇,23个村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美丽宜居村镇,38个村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6个村镇列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4个村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32个村镇入选中国特色景观名村名镇。
(八)建筑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大幅提升,总体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十二五”期间,全区建筑业企业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了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2717.38亿元,增加值5619.56亿元,占全区GDP年均达到6.71%,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6%的目标,区内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6878亿元。全区建筑业企业达3351家,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2500家的目标;从业人员70余万人;建筑业施工企业积极争先创优,共获得各级奖项897项。
(九)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秩序更趋规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进一步加大全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力度,“十二五”期间,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从业人员数量及素质稳中有升,共培训各类注册人员2367人、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500多人、标准宣贯3500多人。
(十)建筑节能新标准得到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进,科技支撑作用成效显著。全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执行强制标准比例基本达到98%以上。绿色建筑建设规模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区共有2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十二五”期间,全区累计新建绿色建筑365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141.2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
(十一)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加大,行业人才素质得到显著提升。“十二五”期末,全区行业人才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全区建筑业企业职工数20.92万人,房地产企业职工数4.88万人;人才队伍结构逐步优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增加,行业人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既要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更要清醒认识发展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城市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城市规模盲目扩张;城乡规划法律效力不强,规划的严肃性、强制性不够;城乡建设缺乏地域特色,“千城一面”问题突出;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亟需完善,去库存压力较大;城市环境恶劣、交通拥堵等“城市病”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管理体制不顺,缺少系统设计,城市管理改革有待突破。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在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十三五”总体要求
(一)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任务十分繁重。
从国内发展环境看,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长扩能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但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保持经济稳定发展还面临多重困难和多方挑战。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事业发展全过程,助经济增长、增民众福祉。
从区内发展环境看,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经济增长压力不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处于还债高峰期。我区城乡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现在全区60%以上的常住人口生活在城市,今后还将有大量人口不断进入城市。城乡建设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我们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高度,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沿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会议为我们指明的新方向,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准确把握有利条件、科学应对风险挑战,统筹做好新常态下的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工作,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期间再上新台阶,为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坚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法治为引领,着力改善城市发展方式、着力打造城乡宜居环境、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全面建成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打下坚实基础,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三)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打造和谐宜居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始终把关注民生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抓好住房保障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城镇,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坚持规划先行,打造各具特色城市。必须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提升规划编制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更好发挥规划的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提升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坚持建管并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的原则,树立“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方针,探索城市管理新模式,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以标准化管理实现城市有序运转,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市,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文明守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推进城市管理者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城市。
坚持共享发展,补齐各类设施短板。以农牧区危房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着力提升基础设施承载力,改善城乡生活条件。
(四)发展目标
为贯彻落实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及中央、自治区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十三五”时期,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要努力实现的总体发展目标:
——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区城镇人口约170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十三五”时期,全区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00万套。
——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十三五”时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6000亿元、住宅投资4500亿元,新建商品住房100万套。
——公积金覆盖面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75%,缴存职工225万人,归集额达到1250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85 %。
——城市规划工作得到加强。树立城市规划权威,依法制定城市规划,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实现一张好的蓝图干到底。
——城市环境更加和谐宜居。推动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善城市道路网,推进节能城市建设,实施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依法治理城市,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治理机制,实施城市智慧管理,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到2020年,累计完成108万户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村牧区垃圾收运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城市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到2020年底,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500亿元,城镇用水普及率达到99%、污水处理率达到92%、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燃气普及率达到90%、道路面积率达到16%、人均公园绿地21平方米。
——保持建筑业产业支柱地位。“十三五”期间,区内建筑业企业总产值预计完成5500亿元,增加值预计实现5500亿元,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
——建筑能效显著提升。到2020年,新建建筑能效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绿色建材推广比例超过30%。
三、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规划是城市建设之本,也是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引领调控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科学谋划城市的发展蓝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切实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一)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科学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从而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盟市在开展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大相关各方及公众参与的力度,通过吸纳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要重视地上地下相结合,注重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规划。要更加注重城市的天际线管控,让城市望得见山、看得见水。制定规划时要结合城市自然条件、资源承载力,科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要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合理设置城市相关配套设施,提高城市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
进一步更新规划理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增量与存量,增量递减、存量优化,开展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划定。积极组织“十三五”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配合各地区开展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论证、备案工作。
努力推进城市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加强指导性指标的研究和应用,形成可操作的条文和导则,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与管控,要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努力增加旧城区开敞空间、公共绿地,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城市路网密度。降低城市开发强度,实现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二)加快推进“多规合一”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研究确立城乡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规划体系和机制,积极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的空间规划体系。“十三五”期间,结合“多规合一”试点,建立创新、协调、共享的“多规合一”工作信息平台,逐步推进“多规合一”的工作信息平台向政策制度协调与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平台转变。
(三)加强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保护历史文化,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历史街区认定工作。“十三五”期间,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重点做好扎兰屯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试行)》做好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工作。督促基本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认定前期准备工作。推进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开展全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力争利用3-5年的时间完成全区的历史建筑认定工作。
(四)全面开展县城规划编制
建立健全县城规划体系。全面推进县城规划工作,各盟市要切实增强新常态下做好县城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重点目标任务,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坚持科学规划准确定位,促进县城特色发展。根据县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明确发展定位和目标,以高水平的城乡规划引领县城向各具特色的中心城市发展。以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完善各类专项规划,加强县城总体城市设计工作,制定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强化规划引领,构建县城发展新格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县城发展战略。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科学编制县城总体规划,从规划编制、实施方式、管理机制上理顺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加大规划投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进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优化县域城镇布局,以建设高标准城镇为基础,实施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构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县城建设新格局。
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县城综合承载力。健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科学编制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加快道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形成适应人口和产业集聚需求、完备高效的设施体系。积极开发地下空间,科学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加强地下管网设施规划建设。
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各旗县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开展覆盖县城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做好人、用地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科学确定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控制性指标。县城重点片区应先行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明确景观控制要求,并将其主要指标纳入控规。
提高县城小区规划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研究适宜县城发展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做好县城棚户区改造规划研究工作,合理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科学规划,创新适宜县城发展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尺度宜人、方便舒适、环境优美的现代居住街坊。
(五)推动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推动地下管网普查及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督促各地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并及时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旗县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
加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地下空间法规体系建设,起草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重点推进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有序地安排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并将城乡规划许可的实施和监管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促进地下空间与城市整体同步发展。
(六)全面推进村镇规划编制
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指导、突出特色、传承文化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区乡村规划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全部旗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旗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坚持简单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落实旗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进行整体保护。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推动乡村建设规划依法执行。
四、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督
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的公开性、透明性。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地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提高城乡规划实施水平
要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规划或违反规划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行为,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要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配套制度,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要切实改变部门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提高城镇土地、市容市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
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加强监督落实。城镇体系确定了我区城镇化空间格局和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布局,规定了各级城镇的规模、等级和主导职能,明确了空间开发管制、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强制性内容,是指导全区城镇体系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各盟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加快推进各层次规划编制。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分层次、分步骤地开展下一层次区域协调发展规划、战略性专项规划以及各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根据自治区城镇体系布局,组织编制区域交通、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综合防灾等区域性专项规划。各盟市要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有序开展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等各级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督促各地区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评估,科学完善总体规划相关内容。
严格落实城镇体系管控要求。各级政府要将自治区城镇体系确定的主要目标,衔接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在编制和审批各类规划时,不得突破城镇体系确定的城镇规模等指标。要按照城镇体系要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严格空间开发管制,将限建区、禁建区落实到各城市(县城)和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加强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廊道的预留和控制。区域性基础设施选线、重大项目选址等要符合城镇体系总体要求。
(三)推进城镇群规划实施
进一步加强城镇群规划的实施工作。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督促和推动相关地区认真实施《呼包鄂城镇群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城镇规划》,力争在通信、电力和综合交通等方面有所突破。通过规划的实施,实现上述地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理分工、协同发展的目标,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城镇群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城镇群规划的实施动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自治区政府提出修改规划建议,起到监督实施效果的作用。强化城镇群规划管理机构及实施监督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城镇群规划监督员制度。
(四)注重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健全城乡规划监管机制,切实完善规划实施监管网络,着力推进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有效遏制违规建设现象,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的约束力,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要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建立下级政府规划实施情况和规划管理工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完善和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规划层级监督。加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加强城乡规划、城建监察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防止规划实施监督脱节。
(五)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制度
完善和推广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规划层级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
“十三五”期间,实现自治区对各盟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全覆盖,并逐步实施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延伸,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向旗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从体制机制上保证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自治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五、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在城市新区要全面推行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面空间上统筹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使城市建筑错落有致,注重文化传承,创建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城市;在城市建成区,积极推进城市“双修”工作,恢复老城区的功能和活力。
(一)完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
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的改革创新举措,与城市规划工作全挂钩、与城市规划全融合,构建适合我区的城市设计理论、城市设计方法、城市设计管理法规,描绘城市立体蓝图,形成立体城市管理模式。
利用城市设计的技术优势,完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体系。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强化对城市特色空间等重点地区的针对性管控。明确城市设计工作管理职责,建立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完全融合的工作体制,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市设计管理职能。完善城市设计法规体系,“法无授权不可为”,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体制、机制。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公共价值;妥善处理自然与人工、保护与发展、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关系,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与时代特征。
(二)提高城市设计技术水平
考虑城市空间环境的层次和尺度,结合城市规划类型,分层分类制定城市设计技术方法体系。在城市设计中,要统筹考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各要素,实现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要制定总体城市设计,从城市整体层面开展城市设计;针对城市某一片区、街区、地段开展区段城市设计,基本内容要明确区段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的控制和引导要求;针对城市特定地块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要规定地块建筑形体、园林景观、市政工程等设计要求;针对特定范围内的特定问题、要素或系统需要编制专项城市设计,各盟市可针对城市特定问题、要素或系统,如色彩、景观照明、户外匾额等,编制专项城市设计,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并对建设实施提出管控要求。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应保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同步监督。城市设计可与各阶段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其内容和要求应纳入相关城市规划成果。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成果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成果保持衔接。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应纳入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作为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提升建筑设计技术水平
全区建筑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开展体现浓郁地域特征、民族特色、人文历史特点、边境特色及时代要求的建筑设计工作。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立面造型、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BIM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设计的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各盟市在开展建筑设计过程中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吸纳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建筑设计水平,让建筑的空间更加协调,特色风貌更加鲜明,让城市文脉得以体现和延续,避免千城一面,贪大、媚洋、求怪现象的发生。加强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建筑师整体设计意识、审美和创新能力。建立符合建筑工程特点的设计招标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
(四)大力开展城市“双修”工作
“十三五”期间,我区要积极开展城市“双修”工作,制定“双修”工作计划,选择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先试先行,逐步推广。试点城市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制定提升风貌特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对研究探索我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模式、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式起到重要的示范意义。要通过实施城市修补,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等问题,恢复老城区的功能和活力。
六、构建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需结构,稳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更好保障住有所居。
(一)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供应体系。鼓励各地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加快已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统筹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改善城镇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实施轮候制度;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门槛,继续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向农民工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二)加大各类棚户区改造力度
继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把城市危旧住房、重点镇和较大建制镇棚户区、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和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加快城中村改造力度。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城郊村和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按照统筹安排、分步推进的原则,兼顾新区建设和城乡结合部发展,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将群众改造意愿迫切、条件成熟的待改造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三年计划(2015-2017年),加快实施改造。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进存量商品房和棚改安置房的有机衔接。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存量商品房规模较大城市,原则上尽可能采取货币化安置,少建棚改安置房。落实好存量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回迁安置房源的转换问题。“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创新融资机制。在建立健全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的同时,积极创新棚改融资机制,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好各金融机构的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土地划拨、财政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落实土地及税费优惠政策。科学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专项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依据区域性“控规”和保障性住房的区域性需求,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和就业实际,通过提前规划、提前选址、提前储备,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区位布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在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腾空或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企业自用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对重点开发企业的扶持政策。
完善相关技术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住房项目要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和土建、基本装修一体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经济实用和集约节约。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优化户型设计,使较小的空间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功能。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及其它财产情况动态核查机制。建立保障对象主动申报与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公开透明的配租配售和租赁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公平公正。建立人性化和法制化相结合的退出机制。探索住房保障、社区、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的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新模式。健全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以实现保障住房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以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支持其租房居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助。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
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制度,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平衡情况和保障对象的购买意愿,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比例,向公租房租户家庭出售公租房部分产权。
(五)扎实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
以控制增量、消化存量为着眼点,把握“四个结合”的工作思路,即去库存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农牧区转移进城人口相结合、与住房租赁市场拓展相结合、与政府补短板相结合,努力打好去库存歼灭战。改进房地产调控方式,进一步落实地方调控的主体责任,实施分城施策、分类调控。
坚持将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主要渠道。着力打通存量商品房和保障房对接通道,充分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安置房源问题。同时要探索大户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缓解安置户购房压力。
鼓励支持农牧民等进城购房。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的相关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释放进城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购房需求。
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重点,健全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购买与租赁相结合的住房政策框架,多渠道满足群众住房需求。鼓励自然人与各类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发租赁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租赁契约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市场监管,合理引导市场租赁价格,加快住房租赁体制改革,营造规范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切实做好非商品房住房去库存工作。通过住房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通过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着力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对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写字楼,可通过规划调整或由政府、企业收购、长期租用等形式,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或养老院,也可置换为其他公益性用房或职工公寓。
加大房地产用地结构的调整。实行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挂钩制度,要从严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向养老、文化、科技等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转变,政府也可以与房地产企业协商将不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回购转为政府储备。
(六)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三五”时期,房地产行业从扩张式、粗放式发展步入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房地产市场将从以数量为主向增量、存量并重方向发展。房地产企业要加快自身的创新和转型,房地产开发投资要更加注重功能、环境和服务的提升,更加注重宜居性,提供新供给,满足新需求。坚持走数量规模发展与品质综合提升的整体发展道路,以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为根本目标,通过加大“四新技术”和“四节一环保”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全面推行住宅全装修,发展绿色建筑,真正实现房地产业的转型发展。鼓励和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继续采取措施稳定房地产投资和销售,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养老、科教、文化、体育等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推动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住宅产业化。加快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房地产业现代化水平。以科技为依托,大力推进节能、节地、绿色、环保的住宅产业化建设。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加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住宅的规划、建筑设计水平和施工、监理水平,逐步形成系列化开发、规模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体系,实现住宅建设的标准化、模数化、工业化、部品化和集约化。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乡统筹,充分合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加快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和完整的住宅部品体系,实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各种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
优化房地产行业结构。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退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推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网上查询、网上信息发布等信息化建设,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交易速度。建立政企银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府、企业、银行合作互动平台,解决企业贷款额度小、融资渠道窄等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监管,重点查处商品房销售中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及销售进度信息、违反资产资格管理规定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单位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执业道德,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七)提升住房物业服务及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加大税收、收费、财政等扶持政策力度,减轻企业负担,探索实行准物业管理、扶持物业服务企业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
健全完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
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50%以上;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平均覆盖率达到55%以上,其中,新建非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65%以上。
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破坏公共绿地、无序停车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不断丰富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到2020年,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50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300个以上。物业服务纠纷和投诉明显减少,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3—5个百分点,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智能化水平。实现小区门禁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梯入户管理系统等新技术在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推广,在既有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逐步推广,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一卡通”。物业服务企业全部实现电子建档。
不断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力争打造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5家以上,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150家以上。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20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50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占物业项目总面积的40%以上,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50%以上。
(八)加大公积金对住房的支持力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农民工扩展,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社会就业者的全覆盖,计划职工覆盖率要从2015年末的60%多提高到2020年末的75%以上。城镇就业人员覆盖率从2015年末的30%多提高到2020年末的40%以上。缴存职工达到225万人以上,归集额“十三五”期间要达到1250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要从2015年末的75%提高到2020年的85%。
加大购房租房支持力度。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全面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适度降低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健全完善服务制度,改进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租房支持力度。
责任编辑:肖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