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二十四条,明确了建立湿地公园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批准权限、申报程序、命名方式、公告公园的名称位置边界范围、总规编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办法》规定,湿地公园要为中小学生开展自然教学活动,科研院所和院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野外实习创造便利条件。
《办法》明确,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十种行为:开(围)垦、占用、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在湿地公园及其周边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公园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破坏鱼类洄游通道;挖砂、采矿、采石、烧荒、采挖泥炭;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开展涉及房地产、度假村、宾馆、会所、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商业性取水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围内,建设与保护管理活动无关的露营地和露营设施;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界标;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和垃圾。
此外,湿地公园经评估发现问题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因管理不善导致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由原批准单位撤销湿地公园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湿地公园命名的县(市)区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对违反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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