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光伏用地引起的争议颇多,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个别地区林业草原双重征税等情况频发。2017年7月21日,以山东省环保督察为起点,济宁市政府下达了《关于对影响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有关建设项目期限整改的通知》(济政督〔2017〕95号),因涉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要求微山县政府对其辖区内的6处光伏电站进行拆除整改。
2017年8月,微山县人民政府通过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协调省供电公司,对微山县的6处,共298MW的光伏电站项目,实施停电断网。2018年1月5日,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做出1号强制执行决定,对光伏电站进行了强制拆除。
2018年2月28日,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下称“汇能公司”)向济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济宁市政府于2018年4月24日,做出2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汇能公司项目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县政府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决定确认县政府做出1号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措施行政行为违法。
之后,汇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做出的1号强制执行决定,撤销市政府做出的21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县政府赔偿对光伏电站经济损失7.5亿。
在申辩中,汇能公司表示,其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已取得微山县林业局、微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微山县国土资源局、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微山县环保局等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工作”。该项目于2017年6月,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并网发电。
而微山县政府认为,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汇能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光伏项目应属于违法建设项目。此外,该项目还存在未取得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同意,未办理相应的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也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项目验收批复等问题。
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汇能公司光伏电站被强拆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光伏电站。众所周知,在光伏用地中,自然保护区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实际上,在微山县政府给出的申辩理由中,除上述提到的自然保护区每建设光伏之外,其他理由在光伏电站建设中都较为常见。据资深人士介绍,依据相关规定,涉及开关站以及施工办公生活区等用地需要申请转为建设用地,但很多项目一般都是建成之后再去申请改变土地性质,尤其是面临抢装的时候。
而“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这一情况在风电、光伏行业也是非常常见的。某资深能源律师告诉光伏們,按照程序,施工许可证应是在风电、光伏项目备案之后,开工之前申领的。但在风电、光伏领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而且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也基本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在项目审批制之下,企业投资的能源项目都是批开工报告的。后来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和备案制之后就不批开工报告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应该是领施工许可证的,但是很多项目业主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此部分地方政府也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所以,这种在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合理不合法,一旦上升至司法程序,就成为了其不合规理由。
从该案件也可以看出,手续合规性对于光伏电站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在于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中,如果涉及到光伏电站交易,合规性是一个最重要的前置条件,尤其是当前市场,以央企、国企作为主力军的“买家”对于合规性的要求非常严格。光伏們了解到,在光伏电站交易中,土地题是当前大部分光伏电站面临的最严重的合规性问题。
2019年7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对该案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初137号行政判决;
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驳回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表面上看,这起“民告官”似乎已经取得了胜利,因为山东省高院最终判决“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赔偿”,但判决书中强调,“鉴于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问题让需要县政府进一步审查核实,人民法院现就赔偿问题直接做出裁判的时机尚不成熟。县政府在作出赔偿决定过程中仍应积极协调当事人,切实履行好行政赔偿义务,尽可能协调化解争议……”。
最后企业能够获赔多少才是问题的关键。据专业人士分析,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该项目属于违建,那么按照汇能公司诉求兑现7.5亿元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类似这种问题,打官司只是第一步,最后结果如何还要看谈判,而投资企业在该项目中的亏损已经注定。
有人士评论称,根据公开数据,微山县年公共预算收入35亿左右,按照30%留存,年在县内可支配的有10亿。一年能拿出10%赔偿的话都要10年赔偿完,毕竟县里面还有教育、医疗、道路、公共设施、行政公务员工资等一堆支出。
无论如何,损失严重的最终还是投资企业。更重要的是,投资企业应从该案中获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