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揭晓,让气候变化问题走进人们视野。而作为获奖者,美国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在碳减排领域的核心观点之一,正是建立以碳税为代表的价格机制。
事实上,碳税在我国已非新鲜事物,围绕碳税的争议也已持续10年之久。一方面,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蒋兆理曾明确释放信号:2020年后,将针对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下或未纳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征收碳税。另一方面,记者多方获悉,碳税从理论走向征收的进程并不顺利,虽经历多次讨论、多方博弈,至今仍未迈出“实质一步”。在应对气候变化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碳税到底会不会来?
碳税与碳交易应为互补关系
碳税,即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一项税种,通过向燃煤、石化等行业实施价格干预,达到碳减排的效果。早在2006年,我国便已启动碳税研究工作。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告诉记者,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改委及原环保部等相关部委,也先后多次碰头讨论,希望得出一个“说服各方”的结论。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中,原已列出3页纸的碳税征收办法。但因各方意见难统一,最终不得不删去这部分内容。”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也向记者说。比如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是在全国碳市场启动的基础上,碳税还有意义吗?
在姜克隽看来,征收碳税有其必要性,且碳税甚至比碳市场更具可操作性。“数据采集、核查是碳市场运行的关键,没有数据就无法开展后续工作。从首个纳入其中的火电行业看,数据底子较好、核查相对容易,但不是每个行业都有这样的数据基础。纳入行业越多,或意味着推进难度越大。相比之下,碳税征收无需数据基础,省去了核查成本,操作也更简便。”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科认为,碳税与碳市场并不矛盾,相反,二者应是互为补充的关系。“按照现行政策,年排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左右的企业,才会纳入全国碳市场。剩下未达门槛的企业怎么办?碳税即可作为有效补充。”
焦点在于征收方式、分配机制
尽管有必要,碳税开闸却非易事。
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10余年博弈,关于碳税的猜测虽层出不穷,实质进展却一再搁浅。其中最为明确的一次信号,是蒋兆理在“2016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论坛”上发声,称国家发改委正在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研究,2020年以后,将对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纳入碳市场体系以外的排放企业征收碳税,形成一个所有企业都尽减排义务的政策体系。
“争议焦点,首先是二氧化碳的定性问题。”姜克隽透露,环保税的征收对象是污染物,严格来说,二氧化碳并不属污染物范畴,发改、财政及原环保三个部门对此也一直难达一致认识,所以最终未将碳税纳入环保税征收。
同时,还有对征收方式对关注。上述不具名人士坦言,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碳税开征的时机尚未成熟,企业、行业难免会担忧增加负担。“目前在反对加税的呼声下,各方对新增税种的态度都比较谨慎。碳税若想以独立税种的形式出现,至少还需4-5年审议,制定进程和时间都比较长。”
除征收环节,收取后的分配也是焦点。“碳税收上来后,用到哪里去?怎么使用?分配问题如不解决好,实际减排效果依然受限。但目前,该环节尚无明确方向。”王科举例称,如何将这笔钱作为一项鼓励政策,针对高能效、低排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节能减排补贴,由此发挥税收推进减排的作用。
本质是为反映减排的边际成本
面对种种争议,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征收方式,才能让碳税真正“物尽其用”?王科指出,本质上看,碳税所达到的效果应与碳市场“等价”——助推2030年达峰目标的实现,同时尽可能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无论最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两个目标若都能达到,我认为就是有效、合理的方式。”
介于碳税与碳市场的不同特征,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全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毛涛提醒,应充分协调二者关系,既有区分,也要避免重复征收。“碳税一旦开征,使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和个人,理论上都应作为纳税主体。但同时也有一个除外条款,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免征碳税。为降低制度设计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可给企业一定选择自由,除重点耗能企业外,在某个耗能区间段或二氧化碳排放范围内的企业,可自由进行二选一。”
针对征收方式,姜克隽建议采取由高到低、分步征收的方式。“此前讨论中,征收标准被划定在每吨二氧化碳10-100元不等。可先选择10元/吨标准,进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成熟再逐步提高。”
“实际上,不管碳税征收与否、何时开征,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向社会传递一种减排的边际成本理念,增强全社会减排意识。”姜克隽进一步解释,例如站在投资者角度,应将企业减排成本纳入投资决策。因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这部分成本的确真实存在,哪怕暂时没有征收,也要让企业意识到大规模减排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