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7〕184号)、《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
2.申报范围及规模:国家确定的45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原则上单个村级电站规模控制在300千瓦,农村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
3.项目投资主体选择:采取公开招标、择优比选、竞争性配置或企业捐助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建企业。
4.项目建设条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档立卡识别的贫困村或新建移民扶贫新区;二是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项目建设所需的闲置土地(100KW需要3亩地),并网接入条件良好;三是因地制宜,原则上光伏方阵支架不低于2米。
5.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资产归集体所有;采取企业投资运营、PPP模式运营、平台公司运营三种模式投资建设的,政府出资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40%。各县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建设运营模式。
6.项目建设:由市级对县区光伏扶贫方案进行认定后,报送省级,省级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后,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单个电站容量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可放大至500千瓦),每个贫困户对应5—7千瓦。
7.项目技术标准:电站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领跑者”计划技术标准。扶贫电站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市县管理机构要建立在线监控平台。
8.资产收益分配:除偿还贷款和运营维护外,项目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必须保证覆盖的贫困户每年每户3000元、20年的收益。剩余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9.组织验收:市级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内容为: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发电电量、运营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