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 光伏安装企业夸大宣传光伏电站投资收益存在这些法律风险!

来源:365光伏发布时间:2018-04-27 17:31:43

近年来,以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产业正高速发展,户用光伏市场更是呈现爆发增长态势,成为行业新风口。光伏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光伏安装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肆意生长,然而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问题的产生。

1

恶性竞争,价格参差不齐

各地厂商和品牌大幅扩张地方代理商后,打破了原有的市场平衡。在现有规模上,为了争夺更多的客户,各地代理商使用各种推广方式和手段,相互压低价格,搞得大家都没钱赚,只为占有市场规模而已。

在现阶段,想安装光伏的业主对于价格是最敏感的。各地的安装商或代理商相互竞价,必然会导致报价过低,最终的结果就是光伏发电系统质量不行和服务质量的下降。

2

缺乏培训,简单说说就去发展客户

很多的代理商和安装商表示,并未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只是厂家简单说说,就可以上街上门去推广光伏了。笔者很是怀疑,这样连自己都不太懂光伏的地方代理商,面对客户的各种各样疑问会怎样回答,那不是随口就来?

各大厂商和品牌大肆扩张,铺展地方渠道,在培训和后续服务方面,未能跟进。低门槛甚至零门槛加入光伏行业,先把代理商圈进来,再慢慢解决问题。问题是步子迈那么大,有精力和人手去培训那么多地市镇代理商吗?更不用说去给光伏业主科普光伏发电了。

3

只为抢客户,不管后期维护管理

各地安装商和代理商,为了抢夺客户,开启了恶性竞争,使劲压低户用光伏系统报价,只能降低系统质量,缩减后期维护成本。以致大部分的地市镇的业主安装光伏之后,都未能有良好的服务,缺乏对业主的光伏知识培训,更不要谈后期的运维管理了。

大多地市镇都出现了这样的乱象,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光伏大爆发是好,不过还得一步步来,打好基础,放慢步调,先给客户都科普好光伏,再大力扩张版图。不能采用地方恶性竞争的方式,这样大家都没得钱赚,更多考虑增值附加服务来扩大市场。

户用光伏市场行业乱象的背后,各位业主对其中的法律知识更要了然于心,以防自家在安装户用光伏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现象,以下这种情况各位业主也要多加提防。

市场上,很多光伏安装企业为了吸引客户,可能会通过宣传页、产品手册或口头承诺等方式夸大光伏电站的发电效能和投资收益,隐瞒对光伏电站实际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要素,给家庭业主一种投资电站稳赚不赔的错觉,抬高了客户心理预期。电站建好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往往与安装企业宣传效果差距巨大,双方纠纷由此发生。

某企业的宣传资料,10kW的光伏项目一天发电量高达90度!

山西省某光伏企业的宣传资料,在其宣传资料上赫然印着:5kW的光伏系统一年可发近1.1万度;10kW的光伏系统一年可发近2.2万度。

一些光伏企业虚假宣传,有“绑架银行”现象。比如,向老百姓宣称安装光伏发电站零首付,不需要他们掏一分钱,只需要配合去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就可以在屋顶建个电站,贷款的月供由发电收入支付;还有些光伏企业在对外宣传时打出“与银行合作、免费安装、无需还款、兜底担保”字样。

由于农民在安装时未掏钱,也客观上造成农户误解,除对安装的产品和安装是否规范未能履行主体把关责任外,也导致农户心理上存在轻视贷款本息归还意识,还款意愿不强。数年以后,一旦因上述各种原因造成大批光伏电站不发电,安装企业也最后跑路或倒闭了,导致光伏电站也无法维护,农户之间也就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光伏经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家庭业主告知光伏组件的理论效能与实际效能,并说明产生差距的原因;

在测算光伏电站发电效益时,应当向家庭业主明示测算的示例地区、光照条件、年均日照时间等前提条件;

同时不宜对电站效能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如果经销企业脱离客观情况,夸大产品性能,轻则可能对家庭业主产生误导,重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经营企业可能会因此面临一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光伏安装企业夸大宣传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

1、消费者有权以误导消费或消费欺诈,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经销企业要求民事赔偿或者合同价款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或退货退款;(相关条款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五十五条);

2、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部门受理后,一经查实,可能对经销企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相关条款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附: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365光伏整理发布

来源:综合于电力法律研究/万乾元、全民光伏

责任编辑:pvp365guang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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