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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首批公共机构光伏应用试点项目招标公告

发表于:2018-02-23 14:03:02     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上述单位联系方式及集中踏勘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五、其他

1.投标人自行考虑因国家、省市光伏政策补贴调整、电力改革带来的相关风险。

2.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工程所用组件、逆变器等主要部件须符合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新投产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市场准入门槛分别提高至16%和16.8%”,“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和95%)”的要求。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提供的或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无效;供货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证书。

3.鼓励采用建筑用光伏构件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

4.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勘查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在投标文件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屋顶防水处理方案和运维方案及专项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时的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组织施工。

5.中标人须自行组织对各分项目现场进行勘察、评估、设计,如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某试点单位屋顶不具备光伏设备安装条件,该项目点将不列入试点。所有前期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作为项目建设法人主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所涉及的所有程序的申报工作,并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光伏应用所有相关的政策性资金补助。投标人在办理上述申报的过程中,招标人予以支持配合。

7.光伏系统施工不得破坏建筑物屋顶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原有景观,不得破坏原有屋面防水构造,如有破坏,必须原材料原样恢复。屋面需做防水和钢结构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满足防火、隔热、抗风压、防水、结构安全等要求。中标人负责项目运行期内项目所用屋顶的防水事宜。

8.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应符合电网、消防、环保、建筑、防雷、防震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国家、行业标准。

9.中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到其施工环境的特殊性,无条件遵守试点业主单位办公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对试点业主单位正常办公及安全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10.出现故障,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到现场,并及时维修。鼓励中标人提供更多与电站运维相关的相关服务。

11.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光伏系统接入及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未经试点业主单位允许,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让。

13.其他内容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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