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国家能源局与扶贫办发布《关于“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中指出,应“合理选择建设规模”,“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并明确应控制在300千瓦以内,符合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此外,文件中明确说明,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规模将于2017年一次性下达,而集中式扶贫电站将纳入年度规模中考虑。在村级扶贫电站不纳入年度规模中考虑的情况下,这一类型项目的装机量将叠加在2018年1390万千瓦(13.9GW)的年度装机指标上。
此外,对于村级扶贫电站原则上不设指标上限,对村级电站原则上无条件接入,意味着凡是光照条件充足的贫困村都可以展开建设。但事实上,村级扶贫的项目规模确有上限存在,在申请项目时,每一个项目应对应到具体的贫困户,当每个贫困县的贫困户都已经对应上扶贫项目,扶贫市场处于饱和状态的时候,扶贫项目的申报会被限制。只是这个上限据今日还非常遥远。
文件中明确,国家光伏扶贫计划范围为《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中圈出的471个国家级贫困县。
下图为《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文中表明,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以上。
采用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这意味着到2020年之前,单光伏扶贫电站的规模就至少可以达到200万*5千瓦=10GW!
2017年12月21日,扶贫办发布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对村级扶贫电站的产权以及收益结转办法进行了规范,指出,电站产权归属于村集体,所得收益分为“燃煤标杆电价”与“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两类进行分次发放,前者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转,后者第二年第一季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