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江西省
1)南昌市
文件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原则上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2)鹰潭市
文件依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
符合建设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屋顶,原则上要全面推行屋顶光伏发电。
现有、新建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且具备屋顶资源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5、山西省太原市
文件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26号)》
优先支持在市内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等事业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6、安徽省合肥市
文件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
本市及合作共建园区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保障房、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7、河南省洛阳市
文件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108号)》
从2014年起,全市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等建筑和空间,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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