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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发表于:2017-04-28    

九、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大循环经济发展力度

(十八)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分解明确各重点领域和各区的节能低碳目标任务。研究明确本市碳排放峰值目标和实施路径。进一步深化气候变化对本市极端洪涝灾害影响研究,发布本市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基础设施防灾能力和综合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扩大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范围,推进区域能源供应、慢行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低碳技术应用,试点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建设的方案研究。启动第二批市级低碳社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低碳社区试点。

(十九)深化碳排放交易。坚持对本市碳交易实施规范、有效、稳定、有序的常态化运行管理。结合分配方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本市碳排放相关的核查方法,研究制定本市碳排放核算操作细则和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积极衔接全国碳排放交易工作,做好前瞻性研究和技术储备,努力实现上海市场与全国市场的有效对接。积极稳妥推进本市碳市场功能完善和金融创新,深入发展碳排放现货市场,大力推进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交易,探索创新型产品,进一步提升上海碳市场在全国碳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十)增强循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落实国务院“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作要求,启动“上海市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核算基础,加强测算和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国家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园区循环化改造、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临港地区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等一批国家和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在全面推进工业、城建、生活、农业等领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同时,重点研究解决本市建筑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等废弃物回收利用路径和处置机制。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回收和物资回收“两网融合”工作。继续实施循环经济领域各项支持政策,强化激励机制,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品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

十、完善制度政策,夯实基础工作

(二十一)完善法规标准和制度。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制度。加快《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促进企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工业、建筑、交通节能标准,逐步实现重点行业节能标准全覆盖,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标准等相关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

(二十二)推行市场化机制。继续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能效领跑产品的研发推广,促进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环保服务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新建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模式,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00项左右(其中公共机构推进项目15项以上,各区推进项目5项以上),力争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等绿色产品认证。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支持用能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结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大节能、环保电力运行调度的工作力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

(二十三)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完善价格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的差别电价政策和水泥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加强政策后评估,进一步完善工业、交通等节能减排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碳排放权、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

(二十四)健全计量、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环境统计体系,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拓展能源计量数据应用。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绿色统计改革,提高能源环境统计服务水平。建成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基本完成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电、气、煤、油、汽等主要用能种类的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完成30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和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市级和区级重点污染企业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在政府或企业网站上公布污染排放情况,推进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定期公布各区、相关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考核检查

(二十五)落实政府主导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督与指导,逐个推进落实。严格落实区、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重点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能源计量审查,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能力。深化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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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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