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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光伏+保险:漫漫长路慢慢行

发表于:2017-04-14    

其二,产品责任保险。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其三,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例如,上文所述赛维LDK为其新型模块购买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性能保证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特别企业风险部门的新型性能保证保险将提供25年期的LDK太阳能模块性能保证,保证最初10年LDK太阳能模块效率保持至少90%,其后15年至少80%。

其四,政策性保险。相对于上述三种商业类保险,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并给于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存款保险等。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以及立法保护等特征。例如,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国信保作为国内唯一一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筛选、指导光伏企业规避海外交易风险,同时帮助光伏企业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并多次及时对数家光伏企业发生的坏账给予高额赔款,有效避免了金融损失。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会针对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以及特定企业面对的特定的一系列的风险制定一整套的风险解决方案。此外,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海外保险公司几乎对全球光伏+保险产品进行了绝对性的垄断,中国的保险公司在光伏市场难以寻找到新的增长点。以此为背景,借鉴国外经验的呼声不绝于耳,有行业人士指出,欧洲的光伏电站项目保险是将来我国应该考虑引进和加以推广的险种。此类保险保障的是电站的整体年平均输出功率,而非组件、逆变器、支架、变电站设备等产品。如果由各种原因使得年平均输出功率低于预期的电力输出,造成项目所有人的年收益损失,则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对组件、逆变器等设备的质量问题,该险种也会提供保障。而设备生产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将由保险公司先行调查确认。在这样的保险服务结构设计下,融资方主要与保险经纪机构对接,由后者设计相应的险种并寻找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时还有外包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把关,从而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条。据悉,国内的企业已经开始进行类似尝试。

但是从国内光伏企业的保险对外合作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具体来看,海外保单存在着监管和法律风险,从保险业监管角度看,根据《中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保险业务,都应向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如需要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也需要经保监会批准同意后,通过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来经营业务。但海外保单在监管上存在缺陷,会导致当保单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出现争议时,投保企业不能在中国大陆获得法律支持,同时也会加大未来维权索赔时的司法成本、律师抗辩成本以及对当地法律体系不熟悉所可能导致的司法陷阱风险。此外,投保门槛过高也对企业资金造成很大挑战,免赔额过高无疑会加大赔付困难,条款过于强势,对投保人和权益人不利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再加上诸多保密协议的限制,将保单条款进行了封锁,严令投保人不得对外泄露保单内容。权益人无法了解保单的内容和承保条件,使得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从挑战到努力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新能源行业将逐步从地面集中电站市场向分布式发电项目市场过渡,对保险、质量认证的需求非常庞大。预计到2030年,我国光伏行业保费总收入将接近1000亿元,有可能成为除了车辆保险外,财险保险公司的又一项支柱性业务。总体来说,与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风险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方面相对缓慢,国内新能源普遍存在质量信息不透明、建设和运营风险难以评估等问题。这些不仅大幅增加了新能源项目的投资风险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成本,也挫伤了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项目的意愿,严重限制了国内新能源项目,尤其是分布式的融资渠道和规模。一方面,光伏企业对保险的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与欧美相比,中国保险业在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率水平,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服务以及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深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中国光伏保险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第一,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潜在风险较大。中国的光伏行业发展仍处于快速规模化发展期,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方面,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此外,中国光伏设备制造市场竞争激烈,存在低价竞争的现象,大幅度下降可能影响光伏发电市场的质量,进一步影响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光伏行业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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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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