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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年一季度光伏行业23件大事

发表于:2017-04-05    

先进晶体硅电池已建成产能超过10GW,单晶和多晶电池平均转换效率达到20.5%和19.1%;多晶硅企业生产能耗已下降至80kWh/kg,生产成本已下降至70元/ kg以下,晶体硅组件生产成本下降至2.5元/W以下,资源较好地区的光伏发电成本下降至0.65元/kWh水平。

我国企业境外已建成的产能超过5GW,硅片、电池片和组件产品出口额约为138.4亿美元,同比下降11.3%。

事件16:3月7日,光伏组件价格全线跌破3元/W

3月7日开标的中国国家电力投资公司1.1GW光伏组件招标中,无论是单晶或多晶,最低投标价都已跌破3元大关。

表5:近期部分光伏项目的组件中标价格

表 6:国电投1.1GW光伏组件招标的投标价格(单位:元/W)

事件17:3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3)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4)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事件18:3月8日,《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

1)市场化交易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网内就近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和组织电力交易的公共服务,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2)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量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最大交易范围不超过110kV变电台区。分布式发电项目交易电量不纳入核定所在省级电网区域输配电价的基数电量。

分布式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力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量)后将其与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就近消纳分布式发电项目,仍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收购电价为本地区煤电标杆电价与国家核定的110kV“过网费”之和。

3)交易平台

依托市(县)级电网公司的调度机构,建立分布式电力交易平台,或在省级电网公司调度机构设立市(县)级区域分布式电力交易子模块。交易平台负责交易电量的计量和电费收缴。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平衡和偏差电量调整,确保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及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量全部实现利用。

4)过网费标准

按分布式发电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电力用户(含微电网内部)自发自用及在10kV(20 kV)电压等级且同一变电台区内消纳,免收过网费;35-100千伏接入电网且在同一变电台区内消纳,过网费标准为国家核定的本地区最高输配电价扣除改电力用户所在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5)消纳范围及“过网费”标准适用原则

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变电台区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80%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标准。

6)补贴政策

光伏发电执行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度电补贴标准,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度电补贴标准执行。享受国家补贴的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补贴资金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转付,省级一下地方政府可制定额外的补贴政策。

7)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节能减排权益

分布式发电直接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视为购电方电力消费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节能量计入购电方,碳减排量由交易双方约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8)有关建设规模的管理

在试点地区建设符合分布式电力交易条件的光伏电站、风电,单个规模不超过2万kW。

事件19:3月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资质管理工作重点》

该文件从加强资质管理法规及标准化建设、严格资质许可准入监管、深化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能源领域GPA、反垄断等工作、加强资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等六方面进行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承装(修、试)电力建设市场问题监管。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电网建设全过程中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配合电力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电力建设领域违反资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

规范配(售)电业务许可。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管理工作,把好风险关口。重点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许可证颁发和相关调查研究,为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造条件,推动售电侧改革政策落地。

制定完成《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能源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能源行业信用行为分类指导目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目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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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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