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中,经常被投资业主问及这一问题。
我们先来说,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售电吗?
在最初的“金太阳”工程项目中,由于当时的《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出: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因此,分布式光伏企业进行售电是违法的!
在此情况下,分布式光伏项目都是“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来进行操作,即名义上:光伏投资商并非卖电给用电企业,而是帮用电企业进行节能管理,从而获得收入。
这一模式一直被沿用。然而,实际上早在2013年就有分布式光伏企业直接对用户(非电网)的售电增值税发票,分布式光伏成为我国最早开展“直售电”的电源项目。
上图为“北京君阳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的11月份给用户开的售电发票。
在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提出:
在经济开发区灯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可见,早在2013年分布式光伏项目就被允许进行“隔墙售电”。2015年《电力法》修订的时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被删除。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分布式光伏项目要实现“隔墙售电”并不容易,我尚未接触到成功的案例。
如今,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日渐深化,“隔墙售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政策支持。在此,引用了“观茶君”的研究成果:
从2015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广东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到2017年2月28日《关于同意江苏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在跨度达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内,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给重庆、广东、新疆建设兵团、江西、吉林、浙江、河北、福建、黑龙江、江苏10个省区的复函中,均明确要求: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这一原则性要求在给被列为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全部10省区的批复中反复提及,这绝不是一时心血来潮,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
换言之,发电企业是可以建设专线向用户直接供电的!
只不过,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
一是要符合规划,如果不合规划显然无法获得支持;
二是要履行社会责任;
三是要承担政府性基金,不过,这些基金必须是“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需要承担)
四是要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但该等费用必须是“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否则也不可收取。(分布式光伏项目不需要承担)
显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在上述10个售电侧改革的试点省区内,发电企业可以建设专线向用户直接供电!
也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发-配-售可以一体化!!!
我们可以相信,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分布式光伏项目”也会成为首批开展“隔墙售电的”电源类型!
FR:智汇光伏